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张家弯出租屋。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丈夫徐某某(另案处理)给其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系贩卖毒品所得,为隐瞒毒资来源及性质,被告人杨某某将800元毒资拿到贵州省开阳县南山社区干田坝“豪迈副食店”,通过该店店主路某某将800元毒资兑换到其使用的微信号为“Kelly0820y”的资金账户中。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开阳县城关镇张家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一个;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毒品称量和取样笔录、扣押笔录;6.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筑)公(毒)检字[2020]335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赃款,通过将毒资与商超营业收入相混合进行转换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川平
检察官助理:刘前珊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517****);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一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