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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22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2月 10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B****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孙某甲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道路北侧树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孙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在本次事故中,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谅解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孙某乙、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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