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3514,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7年4月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乡**村路口附近时,因未确保安全原则通行,将步行的鲁山县**乡**村居民程某甲、冯某某撞倒,造成程某甲当场死亡,冯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

1、​ 证人李某甲、林某某、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

3、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检验报告等;

4、案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

5、勘验、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亮

赵健桥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