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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长沙市望城区**医院职工,户籍地同现住址为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期**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搭乘长沙市望城区**有限公司W**公交线路湘******号公交车,在该车经过望城区**路**路段时,被告人杨某某认为该车驾驶员丁某某没有在站点停车,就一时冲动,在公交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视公共安全,用拳头击打驾驶员丁某某的右肩部一拳,丁某某随即将公交车在行车道紧急停车制动(尚未造成后果),并打电话报警。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司机丁某某已报警,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公交车上等候公安民警,可视为投案自首。杨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湘******公交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从业服务资格证、驾驶证、工作证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谢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亚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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