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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新路口。因犯诈骗罪,2019年6月2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3日释放。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10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借用朋友肖某某的身份证,通过网络以肖某某的身份证信息结合自己的肖像照片制作了假的身份证。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持制作的假身份证,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人寿财保岳阳**公司车险部工作。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与被害人梅某某、叶某某、方某某联系,谎称人寿财保岳阳**公司近期购买保险有优惠返点,骗得被害人梅某某3900元、叶某某2802元、方某某2200元保费。

被告人杨某某在人寿财保岳阳**公司车险部上班期间,因公司办理业务时只能刷卡,杨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取投保人现金保费,再用公司的信用卡刷卡支付,但却不将现金存入信用卡。套取公司用于结算的信用卡上现金共计69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信息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瑛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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