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01******,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屯**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德惠市万宝镇街道由西向东方向驾驶,行驶至满昌隆超市门前处与同向前方同向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辆车损坏,被害人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到德惠市米沙子镇福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长)公(交)鉴(理化)字[2020]910号鉴定文书,从送检的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8.23毫克/100毫升。后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2归案情况;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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