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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7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瓦房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2时27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3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至沈海高速261公里瓦房店收费站下高速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46ml/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亲笔陈述、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刘云岫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量刑评议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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