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1154号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1时37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小杨营乡小杨营街十字路口处时被邓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人员查获。襄阳顺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信息、到案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襄阳顺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冯 凯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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