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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二安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2月14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E*****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京广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路北500米路西桥上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醇含量为16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违法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润

                                      检察员:吉利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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