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03月25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2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沿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当日00时11分许,其行驶至思茅区振兴大道盛逸酒店门口时与右转进入盛逸酒店徐某某驾驶的云J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4.21mg/100mL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被告人杨某某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照片、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事故现场照片、所驾车辆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汪某某、李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的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野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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