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8********,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黎平县**乡**村**组,现租住在徐闻县徐城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一路南方电器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42毫克/100毫升;经民警抽取杨某某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检测结果乙醇浓度为113.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摩托车一辆;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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