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乡**庄村*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47分许,杨某某持C1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KHE***号小型轿车沿长葛市长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兴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涵洞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20年7月6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5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送检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于**市**乡**庄村*组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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