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信宜市镇隆**路口出租屋饮酒,期间饮了大约两杯啤酒,一杯三两的白酒。到19时许,杨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KU3****二轮摩托车往信宜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区人民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经检验,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45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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