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因自身债务无资金周转,就和位于龙安区大坡村安阳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杨某某联系,谎称要往义马建筑工地和郑州老牛处供货发钢材,货到后一周内结清货款。其在骗取了安阳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44.781吨的钢材后,以每吨低于自己从安阳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所得货款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和日常花销,后躲避偿还货款。经安阳市龙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标的认定基准日的总计价格为人民币玖拾陆万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整(¥961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言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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