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望城区**街道**街**号**旅馆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该局高塘岭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协警谢某某等人接警后,驾驶警车前往**旅馆核实情况。徐某某、谢某某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后,被告人杨某某(系**旅馆经营者)明知徐某某、谢某某等人正在执行公务,为发泄不满情绪,先手持木凳砸击警车,致警车前挡风玻璃和警灯损毁,后持破损的木凳砸击前来阻止的徐某某头部一下,致徐某某头部额头肿胀。杨某某随后被徐某某、谢某某带回高塘岭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警车前挡风玻璃价格为1700元。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家属赔偿民警徐某某医药费共计1200元,赔偿高塘岭派出所警车维修费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执法记录仪截图及现场照片、自述材料、值班日志、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雅二[2019]精鉴字第1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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