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经西安市鄠邑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6次容留吸毒人员周建文在其位于鄠邑区甘亭镇西街村家中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多次容留他吸毒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电子光盘2张。

3.随案移交物品1件。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