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在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东村塘某某其住家里,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丙(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在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东村塘某某其住家里,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在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东村塘某某其住家里,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丙、杨某丁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吸毒工具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郑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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