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同案人杨某丙荣(已判决)与同村杨德意在合伙参股开发“广润花园”过程中曾发生矛盾。2016年12月杨某丙荣被杨某丁祥等三人(已判决)打伤后,怀疑系杨德意之子杨某戊盛雇凶伤人,因此对杨德意一家怀恨在心,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17年10月4日14时多,因杨某丙荣某甲一竹棍拐杖在普宁市广太镇寨山头村闲逛时,看见杨某戊盛驾驶车辆载家人到村公厅准备祭拜祖宗,遂尾随至停车处,趁杨某戊盛不备,用竹棰打中杨某戊盛肩部,后被杨某戊盛抢过竹棍后徒手打了几下,杨某丙荣倒地后,杨某戊盛被家人劝住没有继续殴打。此后,被告人杨某甲崇(杨某丙荣的儿子)、同案人杨某己柠(杨某丙荣胞兄)、杨某甲晓(杨某丙荣儿子)、杨某庚(杨某丙荣侄子)、周某某圆(杨某丙荣某乙)赶到现场,杨某己柠使用一竹棍、杨某甲晓使用一铁管、杨某甲崇使用一棒球棒状汽车方向盘锁、杨某庚及周某某圆徒手,殴打杨德意、杨某丁华(杨德意妻子)、杨某戊盛、谢某某(杨某戊盛妻子)、杨某戊太(杨德意儿子)等人,致双方发生扭打群斗而互有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杨德意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者杨某丁华、杨某戊盛、谢某某、杨某戊太、杨某己柠、周某某圆、杨某庚等人所伤已构成轻微伤;伤者杨某丙荣、杨某甲晓所伤未达到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住院记录证实,110警情信息表、情况说明。3. 证人证人杨某辛奎、杨某壬、杨某癸旋、卢某某、林某某缄、杨某丙杰、杨某贰辉、杨某叁龙、杨某肆娇、杨某丙龙、杨某伍、叶某某弟、杨某陆周、杨某柒卿、杨某捌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杨德意、杨某丁华、杨某戊盛、杨某戊太、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 同案人杨某丙荣、杨某己柠、杨某甲晓、周某某圆、杨某庚、杨某玖、被告人杨某甲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XX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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