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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村**庄**队**号。被告人杨某某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同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先后在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家中、一栋新建楼房内、经济开发区一待拆迁房屋内开设赌场。赌场以牌九作为赌博工具,每天聚集一二十人参与赌博,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比例进行抽头。杨某某和张某甲轮流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并安排张某乙(另案)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开设七、八天,每天抽头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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