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6********,汉族,高中,**市**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住**市**镇**村**洲**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4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微信红包群,并组织群成员以发红包、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发红包的金额为50至200元不等,“中雷”者(即抢到与备注的尾数相同金额的人)要赔付 1.6倍红包金额给发红包者,杨某某等人以管理“免死号”(即抢红包时“中雷”也不需要赔付)的形式抽头渔利。其中,杨某某负责抽头和邀集参赌人员、分发渔利,群成员共50至70人不等,赌场共开设三天左右,抽头渔利6000余元,杨某某分得1400余元。
2018年1月下旬至3月下旬期间,杨某某伙同陈某某、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微信红包群,赌博形式与上述基本相同,该群发红包金额100至300元不等,“中雷”者须赔付1.2至1.5倍红包金额给发红包者。杨某某在红包群中负责抽头、邀集参赌人员并参赌增加人气。杨某某获利共计约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陈某某、王某某、糜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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