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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91号 

被告人杨某甲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某某

被告人杨某甲彬的辩护人为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方某某、陈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普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某某送,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彬于2020年3月至同年6月17日期间,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光明一号”居民小区2栋402套房内,先后将网络“时时彩”赌博网站提供给违法人员黄某甲、张某某才某某赌博投注,并利用手机微信、支付宝为他们进行赌资结算,其中收取黄某甲赌资人民币141049元,付给黄某甲赌资74580元;收取张某某才赌资人民币40000元,付给张某某才赌资40350元。经揭阳市弘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杨某甲彬经手交易赌资总计人民币295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等;2.证人黄某甲、张某某才、黄良兴、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彬的某某;4.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计鉴证意见书;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彬的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彬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涉案物品请一并依法判处(详见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彬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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