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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2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石门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5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9月7日至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小区内采取言语威胁、阻碍业主施工的形式,强迫数家装修公司及业主在装修小区内住房时在其手上购买装修用沙、水泥等建材,并强行提供装修建材的搬运服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122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言语威胁、阻工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蒋某某在装修**小区**栋502号房屋时,向其购买装修用沙、水泥等建材及搬运服务。为了顺利进行装修,图个吉利,蒋某某被迫支付杨某某沙、水泥等材料款,搬运费合计人民币6000元。

2、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言语威胁、阻工等手段,强迫业主王某某在装修**小区**栋2202号房屋时,向其购买沙、水泥等建材搬运服务。迫于压力,王某某答应在杨某某手中购买砂、水泥,并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最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某某人民币5600元。

3、2017年7月,涂某某请余某某承包装修其在**小区8栋602号房屋,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知其被告人杨某某的联系方式。余某某联系杨某某并告知其自己有装修队伍,不需要在其手中购买砂、水泥,及搬运服务。杨某某遂威胁其不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及在其手中购买砂、水泥等建材,其装修就不能正常进行。迫于压力,余某某便答应向其购买装修用沙、水泥等建材,并接受由杨某某等人提供的搬运服务,余某某共计支付杨某某材料款及搬运费现金人民币7500元。

4、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业主李某某在装修**小区**栋1801号房屋时,向其购买沙、水泥等建材及搬运服务,李某某被迫支付给其现金人民币4300元钱。

5、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害人刘某某先后承接装修了**小区**栋203、603、2503号房屋。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刘某某在装修时,向其购买沙、水泥等建材及搬运服务,刘某某向杨某某等人支付材料款及搬运费共计现金人民币18700元。

6、2016年6月份以来,被害人戴某某先后承接装修了**小区**栋1501、7栋1703、2404、1803、302、2704号房屋。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阻工等手段,强迫戴某某在装修时,向其购买沙、水泥等建材及搬运服务,戴某某向杨某某等人支付材料款及搬运费共计现金人民币39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记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言语威胁、阻拦施工等方式,强迫他人在其手中购买商品、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荣

2018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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