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罗甸县**镇**村**组**号,无罪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印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在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吴某某家中打牌(炸金花),印某甲和王某甲因牌面大小发生争执,杨某甲出言劝解后被印某甲辱骂,后周某某将印某甲劝离回家。印某甲在路上一直辱骂杨某甲,被路过的王某乙听见并告诉杨某甲。杨某甲听到后就追出去和印某甲理论,在双方争执推搡过程中,印某甲将杨某甲推倒在路边泥沟里,杨某甲爬起来后打了印某甲左脸一拳头,印某甲反手抓住杨某甲的时候被杨某甲用右手圈住脖子摔倒地上,双方同倒在地上翻滚了一圈后被在场的周某某、杨某乙等人拉开。当晚夜里印某甲被家人送至罗甸县县人民医院急诊并住院。经罗甸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印某甲右侧第五前肋骨骨折属轻微伤;印某甲L2、L3右侧横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印某乙、杨某丙、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印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罗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罗)公(司)鉴(临)字[2020]5号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争吵后,与他人相互斗殴致使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子兴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898****;
保证人联系电话:1879571****;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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