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04********2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无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分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05月13日一次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与其妻许**因家庭问题发生争吵,许**叫来其弟许**,许**驾驶自己的白色比亚迪牌(秦)陕AF09****号轿车到杨**家,将车停放在杨**家门口。因许**支持其姐许**和杨**离婚,杨**与之发生争执,争执中杨**持菜刀将许**手划伤,然后离家去找许**的母亲让其劝说许**不要参与自己夫妻之间的事情。当日16时许,杨**归家后,从家中取了三卷卫生纸扯开扔到许**的车引擎盖上,并将汽油泼至卫生纸和许**的轿车上并点燃,致该车被烧毁。
2020年1月3日,经陕西海朋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价格评估鉴定,该车被毁坏时的价值为5923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5月1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毁坏他人轿车一辆,价值5923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剑
代检察员:焦春凤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