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村**号,现住延川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子长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驾驶着杨某某的一辆无牌黑色轿车,在子长县**园**山上,盗窃了一台变压机,后将变压机卖到了**镇高某某(已判)开的废品收购厂,分得赃款几百元钱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机价值为7735元。
2、2019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和刘某某、王某某在子长县**山上盗窃完变压机卖到**以后,三人当晚又驾车来到子长县热寺湾乡王家沟山上,盗窃三台电机,后将电机卖到**高某某的废品厂。经鉴定被盗电机的价值为2793元。
3、201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和刘某某、王某某,驾驶着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在子长县**乡**山上,子长油矿井场内,盗窃6台电机,后将电机卖到**镇高某某开的废品厂,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6台电机价值539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志丹县西阳沟被延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共计159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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