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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3月19日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学俊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到宾川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宾川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尹某某户内欲进行盗窃,被尹某某妻子王某某发现,随后王某某喊来尹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杨某某反锁在房内,被告人杨某某情急之下损坏尹某某户卧室窗户,沿窗户爬出逃离,因踩空不慎从2楼摔下。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永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案卷材料2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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