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已判决)、王**(另案处理)驾驶鲁******号面包车行驶至莘县**镇**村**村,撬门进入段某甲家中,盗窃山羊4只,价值3930元,又进入段某乙家中盗窃山羊6只,价值4920元,杨某某分得赃款1900元。案发后,杨某某退还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娟娟
检察官助理:吴增慧
2020年4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村**号,联系电话:188665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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