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8********,水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蒙某某(另案处理)在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把被害人某某某在家中的一台“华为”牌手机和一台“魅族”牌手机盗走盗走。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又伙同蒙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区**号私人房,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把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上的一台“VIVO”牌手机和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几十元盗走。经估价,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70元。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5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本案公安侦查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3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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