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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栋**单元**室。2006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独自骑摩托车行至濂溪区虞家河乡怡芳苑二期,在怡芳苑二期11栋3至7层的电梯对面的电井内盗剪了130斤10平方铜芯入户电线。次日,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给南山公园附近的废品回收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820元。

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又独自骑摩托车行至濂溪区虞家河乡怡芳苑二期,在怡芳苑二期17栋4至8层的电梯对面的电井内盗剪了148斤10平方铜芯入户电线。后分两次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给南山公园附近的废品回收站,共获得赃款人民币2072元。

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又独自骑摩托车行至濂溪区虞家河乡怡芳苑二期,在怡芳苑二期17栋地下室盗剪了约100斤10平方铜芯入户电线,在往蛇皮袋装电线的时候,被巡逻人员胡某某发现,杨某某便扔下物品逃离现场。

经九江市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的总价值为8017.5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虞家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作案现场辨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爱华

王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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