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723********06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30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23时许,来到瓦房店市**街**单元**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众星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24时许,来到瓦房店市**大厦市场附近,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1日23时许,来到瓦房店市**人家**区**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8日22时许,来到瓦房店市**医院正门,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
5.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15时许,来到瓦房店市**路**段**号楼附近,将被害人丁某某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6.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12时许,来到瓦房店市**医院西门附近,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7.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9时许,来到瓦房店市**医院西门,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电动车盗走。因该电动车不具备估价条件,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暂不予估价。
8.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23时许,来到瓦房店市**路**段**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9.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日24时许,来到瓦房店市**路**段**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停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10.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24时许,来到瓦房店市**路**园**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乙在该处的一辆豪爵110摩托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11.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7月21日20时许,来到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屯**号,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自家后院的一辆大运牌110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40元。
12.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7月21日24时许,来到瓦房店市**饭庄对面楼东侧,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艾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盗窃12起,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354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在瓦房店市教育局对面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除被害人王某丙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返还外,其余财物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陈述等;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6.勘查、辨认笔录:王某丙、谢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锋
代理检察员: 马春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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