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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安阳县中龙山村,发现在该处的老面粉厂外停着一辆面包车未上锁且车钥匙放在车内后杨某某将该面包车盗走。后该车被被害人找到,并已归还给被害人。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3000元。

2019年11月4日和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两次潜入安化集团盗走网络枪机15台,电源适配器10个,电源线300米,网线300米,后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监控设备价值717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潜入安化集团进行盗窃时被安化集团保卫科的人员当场抓获。

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鉴定,杨某某作案时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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