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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日,高中肄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4615,户籍地:陕西省宁陕县**镇,现住在陕西省宁陕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陕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刘晓蒙,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城关镇**街**号二楼董某某家,采取翻窗的方式由楼道厨房窗户进入董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作案盗取现金12400元。杨某某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城关镇**路**号的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现金124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阿勇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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