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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永吉县,住吉林市永吉县**小区**右门。曾因犯诈骗罪、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九千元,于200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2日22时许,趁共同居住在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花园小区5号楼月儿明旅店202房间内的朋友李某某熟睡之机,窃得李某某银行卡,并利用李某某手机将其银行卡号绑在自己的第一个微信上,又将李某某银行卡内6100元钱提到其第一个微信(wxid_dgajq930apyd12)零钱里,之后杨某某又将第一个微信里的6100元钱转到其第二个微信(wxid_03eftw4tuhu22)里,随后又将第二个微信里的6100元钱转到其第三个微信(yanaiquan43727)里并提现到其银行卡里,次日将钱取出挥霍。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李某某银行卡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杨某某指认作案照片、办案说明、返脏收据6000元、杨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8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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