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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杨才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01********461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号,暂住舟山市**区**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3年8月、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2018年12月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盗窃,于2019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才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4月10日,被告人杨才发至本区**街道**路、**路附近,采用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2次3户,窃得牛仔裤、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7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才发至**街道**路**弄**号被害人李某某住处,撬门进入室内,窃得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180元)、皮带1条(价值人民币35元)、现金人民币5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15元。

2、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才发至**街道**路附近,先后撬门进入**路**号、卫星路**号出租房内,窃得床单、被子、枕头1套(价值人民币140元)、行李箱1只(价值人民币15元)、现金人民币1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55元。

2020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才发在其暂住处附近被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均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才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才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才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才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定

检察官助理:高梓敏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才发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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