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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住甘肃省金塔县鼎新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1时15分,被告人杨某某在金塔县步行街棉花公司旧家属楼东侧冰语世界奶茶店购买奶茶过程中乘人不备顺手将李某某放在该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天鹅湖色的vivoS6手机拿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失主)陈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的手机已返还给失主,杨某某还额外赔偿失主1500元,失主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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