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址**,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1年11月、1985年6月1日被常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街道**巷附近,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优狐牌型号为天后龟王电动车一辆,随后以重新接线方式启动该电动车并骑行至**小区**花园附近一茶馆门口。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该车骑至邓某某的修理店,更换了该电动车车锁,并锯断了电动车的落地架,随后将该电动车骑回茶馆门口停放。经鉴定,被盗窃优狐牌型号为天后龟王电动车的价值为1154元。

同年11月6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优狐牌电动车一辆;次日侦查机关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监视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