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高中肄业,原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康店镇***。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20年6月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2020年6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清理搅拌机及喂料机时,故意将48号扳手扔进生产车间喂料机内,导致喂料机异常而停工,造成该公司绝缘材料损失450kg,价值10125元。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PVC车间时,故意将高混机配电柜的转速排线拽断,耽误了正常生产。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排线价格为人民币70元。

2020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PVC车间清理搅拌机时,故意将搅拌机上插着的两根温度传感器拔出,将传感器的电源线拽断,导致搅拌机开机异常,耽误车间生产。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传感器价格为人民币105元。

2020年6月10日,杨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扳手一个,排线一根,温度传感器一个;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损失清单、照片、自述材料、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3.证人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康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