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17号
被告人杨某甲鑫,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鑫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晚,同案人蔡某某丽、杨某丙杰、陈某某宜(上述三人均于2004年出生,由其家属担保教育)经过普宁市占陇镇新军埠路口“达州鱼某某鱼往”烤鱼店时,被蔡某某丽的前男友蒋某某及蒋某某的朋友张某某辉、朱某某、易文某某(以上4人涉嫌聚众斗殴,已另案移诉)、吴某某(2004年3月15日出生,由其家属担保教育)、“佳建”(身份未明,在逃)拦停。后同案人杨某丙杰驾驶的电动车钥匙被张某某辉拔掉,同案人蔡某某丽与蒋某某发生口角,双方遂纠集人员、收集器械准备斗殴。同案人蔡某某丽、杨某丙杰通过电话联系,纠集被告人杨某甲鑫及同案人杨某丁滨(在逃)等十多人驾驶小轿车、摩托车,携带西瓜刀、棒球棒等器械来到现场;蒋某某指使朱某某、 “佳建”返回附近的住处拿来西瓜刀、伸缩棍等器械。接着,双方发生械斗,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鑫驾驶小轿车将张某某辉撞伤,蔡某某丽、陈某某宜被蒋某某、朱某某、易文某某、吴某某殴打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辉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二级;蔡某某丽所伤已构成轻微伤;陈某某宜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2020年6月16日22时,杨某甲鑫主动到占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蒙中平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鑫及同案人张某某辉等人的某某;4.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鑫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鑫主某某后能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鑫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依法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文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鑫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补充材料共7页(抓获经过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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