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钟某某村**里**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诈骗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昵称:背包去环游,微信号:AAA---beibq**ny)在微信上与被害人侯某某(微信昵称:燕某某,微信号:hyn87**51)聊天。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侯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并报价。经商议,被害人侯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订购2000个口罩(单价人民币2.5元),并答应被告人杨某某的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尔后,被告人杨某某窜到丰顺县汤某某万通通讯手机店购买一部苹果X手机,谎称手机款由其朋友支付,并将该手机店老板罗某某的微信二维收款码发送给被害人侯某某,而被害人侯某某向该微信二维码转账人民币5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扣除手机款,并从手机店老板罗某某拿到现金1300元。
2020年4月6日,公安机关扣押到金色苹果X手机一部。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将以赃款购买的金色苹果X手机发还给被害人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款码截图,微信号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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