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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现住子长市**镇**村,无业。2013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子长市***镇黄家山农机中心门口用1000元从王六娃手里子长市***镇黄家山农机中心门口用1000元从王六娃手里购买了一小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杨某某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带回家,藏在院子门口一间破房子的一个饮料瓶院子门口一间破房子的一个饮料瓶内。2020年8月24日11时许,景某某向杨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让景某某支付毒资,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支付毒资1****。到了2020年8月24日18 时许,杨某某将藏好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取出,将毒品带到子长市***镇刘家沟刘家沟河畔处,杨某某将毒品给了景某某,随后民警将杨某某抓获。后经鉴定,杨某某贩卖给景某某的涉案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3193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称重笔录及照片8、司法鉴定意见书9、常住人口信息表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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