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忻府区人,无业,住忻府区**巷**宿舍。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逯家庄市**附近以14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0.0958克疑似毒品。随后,该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陈某某上述购买的0.0958克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一小包土制海洛因。
2018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逯家庄村大槐树附近以8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一小包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服刑于阳泉第一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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