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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刑检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社区**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21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巴黎春天肯德基快餐店旁,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证人艾某某,收取人民币700元后将一包重约0.5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颗粒放置在肯德基快餐店旁由艾某某取走。

2018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艾某某约定以700元的价格贩卖一袋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当日13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远方超市门前,二人正在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杨某某身上搜出并扣押质量分别为0.59克、0.58克和0.59克疑似毒品的三包白色晶体颗粒,从艾某某身上搜出并扣押其预备交易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身上搜到的三包白色晶体颗粒均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两次,涉案疑似毒品质量共计2.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人口详情、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说明、长春市妇产医院检验报告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

5.​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毒品封存笔录、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毒品封存记录;

6.​ 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将假毒品当做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妹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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