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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号,因吸食毒品,2014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白石岭分局强制戒毒和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经朋友范某某(未到案)介绍,在岳阳市**医院斜对面的**大队门口,将一白色透明袋装的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胡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收取胡某某毒资700元。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廉租房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管控信息、抓获经过、手机通话、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滨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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