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8日,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谢△全电话,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杨某某即带着一小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重约0.06克的毒品海洛因,到郁南县**镇**桥头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谢△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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