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古浪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玉米收割机,给赵某某家收割玉米,邻居马某某前来帮忙捡拾掉落在地上的玉米棒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收割机下地作业过程中,虽向马某某等人告知存在的危险,但未要求他人离开正在收割的玉米地。在收割玉米的过程中,杨某某虽看到马某某在该玉米地东地埂处跟随收割机捡拾地上的玉米,但认为马某某会自己注意避免危险发生,未要求马某某离开,导致马某某被玉米收割机右前轮碾压致死。经鉴定,马某某死亡原因系钝性物体碾压头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27日,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费用4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玉米收割机收割玉米,明知有危险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危险而没有预见,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范围内裁量刑罚,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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