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桂E****5货车到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镇某某大道温某某的汽车修理店修车。杨某某把档位挂在一档处熄火,并将车停在汽车修理店门口,后来在试车过程中,杨某某忘记其已将档位挂在一档,站在驾驶室门旁打火。车辆启动后,撞到车前的温某某。后温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温某某符合因胸、肋骨多发性完全性骨折致邻近血管和双侧肺组织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投案。案发后,杨某某亲属代为赔偿温某某亲属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四、鉴定意见;五、书证;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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