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防火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村委**村**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家庭矛盾与兄弟杨某乙发生肢体冲突,经家人制止后杨某乙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杨某甲因内心愤懑,又从自家房间里拿来半瓶汽油和一个打火机,并将汽油洒在其父杨某住的老房子厨房门的雨棚及地上,被告人杨某甲使用打火机点燃雨棚上的塑料布时,被其母赵某某制止,雨棚未被点燃。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塑料瓶内少量不明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苏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