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昌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昌县****石场(简称**石场)成立于2008年9月27日,位于广昌县**镇**村***小组“*****”山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岩,已于2015年8月28日办理采矿许可证,经营者和采矿权人均为被告人杨某某。

2015年上半年之前,**石场便在废弃采石场旧址小规模开采建筑用花岗岩。之后,被告人杨某某获知广昌县境内即将修建高速公路,预判建筑用花岗岩需求量增大,遂决定追加投资引进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并于20l5年8月7日办理12.456亩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于20l8年10月l2日取得l5.048亩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期间,**石场先后因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采石毁林3.13亩、2.7亩,分别于2017年8月2日、2018年4月24日被广昌县林业局处以罚款2万、1.8万元;因堆放废弃石料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77亩,于2018年3月22日被广昌县国土资源局罚款157195元。

经鉴定,**石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28.64l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l19.994亩,非林地面积8.6475亩,原废弃采石场旧址位于“*****”4号、5号小班上,4号小班面积18.096亩,5号小班面积3.267亩。

2018年12月19日,**石场预缴生态修复保证金5万元。而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在遭受破坏的山场进行补植复绿,种植大量马尾松幼苗。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曾某甲、裴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6.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至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