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镇**沟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被告人杨某甲擅自将赤峰市红山区**镇**沟村**组**沟庙子上3.17亩和东梁头9.35亩的退耕还林地开垦种植玉米,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开垦防护林地种植玉米的面积总计12.52亩,造成12.52亩防护林地严重毁坏。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说明;2.证人姜某某、孙某某、邱某某、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认定报告、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2.5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泳
检察员:郑小红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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