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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聊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布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村**号,现住莘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存款、**布业仓库成品、半成品、物料予以冻结和查封。2017年6月7日莘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布业仓库白坯布230包。同日将查封情况告知被告人杨某某。2017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带领他人将被查封的178包白坯布拉走,并交付于山东**有限公司。案发后山东**有限公司赔偿张某乙经济损失27万元,并取得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说明、工作说明、案件移送函及移送卷宗、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赵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莘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联系电话:13606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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